【委托時間】:2015年1月16日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7日趙某與李某就登記在李某名下的坐落成都市××區××名苑××號房屋簽訂《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范本》,約定李某將上述房屋出售給趙某。當日,趙某將21萬元定金交付李某。同年3月6日應李某要求,趙某再次向李某交付7萬元定金,李某收到上述定金后始終不依照合同履行義務,2013年8月9日趙某承諾2014年5月10日前履約,卻仍未兌現。經趙某催促無果,只得與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此前給付定金共24萬元過高,現依照法律規定,以合同約定購房款60萬元的20%計算購房定金為12萬元,趙某委托律所,要求起訴李某雙倍返還定金42萬元,其余7萬元則作為購房預付款要求李某予以返還。
【案件辦理】
律師看了趙某出具的房屋買賣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并聯系李某希望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但李某一直拒絕接聽電話,不愿意露面。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之后及材料準備后,5日內去金牛區法院立案起訴,最后我方當事人贏得訴訟。
律師代理意見:
訴爭房屋系李某與秦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李某未經某同意,自行與原告簽訂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范本》屬效力待定合同,此后未能征得第三人閻某追認,故該合同應屬無效,被告李某應將收取原告的購房款全部返還。對于李某提出其與趙某并不相識、其僅與第秦某某之間存在債務,故只向秦某某簽過空白售房合同,出具過收條,打過承諾書,而且其未將以往出具的《收條》等材料收回,現主張趙某所持書證系秦某處所得,進而否認其與趙某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等抗辯意見,因《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范本》、《收條》和《承諾書》均系被告自行簽字、捺印出具,該《收條》的內容明確為購房定金,《承諾書》中的訴爭房屋地址也是由李某自行填寫,其余內容則明確為“收款、購房、騰房、過戶”等事宜,而其向秦某出具的《收條》及《承諾書》的內容明確為借款,數額也不相同,與原告所持書證的時間也并不一致,秦某又表示其和趙某之間的債務與本案毫無關聯,趙某提交的與秦某之間的談話錄音亦模糊不清,故無法證實趙某所提抗辯意見。
【判決結果】
經過律師的出庭辯論,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趙某與李某簽訂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范本》無效;李某返還趙某定金及購房款28萬元,并支付同期銀行利息;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