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時間】:2017年8月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28日20許,汶川縣“城區環境綜合治理聯合執法組”工作人員在汶川縣威州鎮校場街開展規范甜櫻桃銷售整治活動過程中,果農陳某不聽勸導與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執,繼而與工作人員發生沖突,造成現場大量群眾圍觀。
21時02分,被告人劉某,陳某聞訊感到現場,被告人陳某以其妹妹陳某被打為由,用手拍打好評川U97425城管執法工作車輛的引擎蓋,用金屬扳手打砸該車前擋風玻璃,致使該車前擋風玻璃破損,被告人
被告人,尚某,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羌族,小學肄業,農民,戶籍地四川省汶川縣,因涉嫌尋釁滋事最,于2017年7月17日被汶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隨后其家人委托了我所刑案律師專門辦理此案
【案件經過】
我所刑事辯護律師認為;1、被告人尚某“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心理”需求,主觀惡性比較低,無犯的可能。2、其主動到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自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3、已足額賠償被砟車輛的損失。4、其系初犯、偶犯。綜合其犯罪的事實、背景、情節,建議法院多尚某判處緩刑
【辦案結果】
四川省汶川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我所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尚某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