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即將出獄卻被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即將出獄卻被檢察院抗訴,
黃軒律師成功為其避免3年刑罰
案件領域:刑事犯罪類案件,銷售假藥類犯罪經營藥店的吳某從林某處購買了340盒“**膠囊”和290盒“***膠囊”。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前述兩種藥均為假藥,吳某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涉案藥品被依法予以沒收,其經營的藥店也被撤銷GSP認證,進行停業整頓。吳某本已服刑完畢,檢察院卻對其提起了抗訴。事發緊急,吳某的家人慕名找到精于刑事辯護的黃軒律師為吳某因被抗訴產生的二審進行辯護。
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中加重法定刑的理由進行抗訴,并提出了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和“量刑畸輕”等兩個觀點。一旦檢察院抗訴成功,吳某將至少面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處罰。
黃軒律師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罰金”的表述是“一般應當”,沒有排除生產、銷售假藥罪,可以援引刑法總則,根據犯罪情節可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認定吳某銷售“**膠囊”單價35元證據不足;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吳某銷售假藥造成了人體健康嚴重危害后果,一審量刑畸輕不成立;吳某犯罪主觀惡性小、有自首情節,家有懷二胎的妻子需要陪伴,請求從輕處罰。
黃軒律師對于法律適用的標準掌握清晰,對于證據體系之間的矛盾、瑕疵和不足分析精準,且提出了檢察院抗訴銷售假藥行為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后果的理由無任何證據支持。最終法院全盤采納了辯護人的觀點,抗訴機關的此項抗訴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檢察機關當庭撤回了對吳某量刑畸輕的抗訴。最終維持一審法院量刑六個月的判項。
當事人及其家屬都對黃軒律師專業細致的工作給予了高度的肯定,并表達了由衷的感激。刑法著重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被告人罪當其罰,罰當其責,刑法“懲罰與教育”的目的已經達成。黃軒律師為被告人爭取了從寬處罰,在個體和家庭層面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讓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了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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